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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已于11月1日起施行啦! 该条例是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城市环境 提升城市品质而制定 一起来看看条例的重点条文吧!
重点条文链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等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使用安全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设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设置人单位证照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六)设置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公示三日无异议的,予以许可;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向集中行政许可部门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位置、形式、规格等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中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至迟在竣工后十五日内,向设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备案表; (二)设置效果图或者实景图; (三)设置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小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栏等指定区域内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详细方案,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张贴栏。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区域设置小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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