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骑单车闯天涯?”湖南长沙。11月2日,一则寻找骑车外出失联的长沙15岁男孩的信息牵动人心。10月29日,男孩骑着自行车从家中外出后不知所踪,家属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发现,孩子最后一次露面是在10月30日,已身处岳阳。3日上午,男孩在武汉被发现,目前家人已在武汉接到孩子。(来自:极目新闻)
男孩阿斌(系化名)是一个15岁的个性少年,平时很有主见,并不是别人说什么就听什么的孩子,身体素质特别好,喜欢体育运动,就是不喜欢学习。
升入高中后,学校枯燥的学习生活,让他感到非常的无聊和厌烦。
近期,老师看他经常不交作业,让老师很是头疼,就此,老师专门给阿斌的妈妈打去了电话。
妈妈也知道阿斌的个性,学习不上进,不知道已经说过多少遍了,就是不管用,孩子已经大了,打也打不动了。
10月29日,妈妈对阿斌说了几句:“为什么不交作业?在学校基本的作业还是要写啊!”
阿斌并没有过多的反应,只是拿了一身衣服和几本书,从家里出发了,妈妈骑电动车却没有及时跟上。结果,阿斌就不知所终了。
家里人发现孩子找不到了,第一时间就报了警。
家人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发现,孩子最后一次露面是在10月30日,已身处170公里的岳阳。
阿斌的爸妈立刻赶到了岳阳,并四处张贴寻人启示,但是阿斌就像消失了一样,并没有再次出现。
这期间,阿斌的家人还向新闻媒体进行了求助,希望通过大众网络找到孩子。
阿斌的失踪可把他父母给吓坏了,生怕他有什么三长两短,自从找不到孩子,他们一直生活在焦虑和担心中。
妈妈的手机一直拿在身边,只希望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孩子的消息。
时间来到了失踪的第五天,终于从武汉传回了好消息,孩子找到了,阿斌在一家超市附近被发现了。
阿斌离家出走的事情,在网络上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
有的网友表示:“这么大的孩子最不省心了,5天时间让爸妈担心的要命,总算安全回家了,活着健康就好。”
有的网友表示:“这孩子身体素质不错,一天就骑了170公里,5天时间从长沙到武汉,对一个15岁的孩子来说,已经很厉害了。”
还有的网友表示:“独自一人在外闯荡5天,身上没有钱,吃饭、睡觉怎么解决的?这孩子是个人才啊,一定能成大事。”
对此,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呢?
1、父母对未成年孩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除了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外,还需要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阿斌之所以离家出走,不出意外的话,还是心理上出现了问题,是不是沟通的不到位?还是逆反心理在作祟?需要家长好好反思和解决,对于未成年离家出走的不良行为,父母应当予以教育。
2、孩子离家出走,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不仅容易出现被故意伤害、坑蒙拐骗的事情,还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因此,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或失踪,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利用侦查手段解决。
3、对于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发现后,负有告知义务。
法律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六条,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
4、如果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期间,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父母要承担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责任,子女若因此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是非常危险,也是应当禁止的行为。阿斌被顺利找到是万幸,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做出反思,平时关注孩子的学习,更要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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