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妻子发生家庭矛盾后 ,男子泼汽油纵火,致4人被烧伤。11月3日,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起诉书。 据了解,耿某甲,男,1984年出生,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耿某甲因与其妻子周某甲发生家庭矛盾,其欲报复妻子,于2023年1月22日11时许携带一壶汽油到周某甲居住的家中,进门即将汽油泼洒在地面上,后用打火机点燃,并引发火灾。造成当时在房间内的周某甲、耿某乙、郝某某及周某乙四人不同程度的烧伤,房屋内财物损毁,危及公共安全。经鉴定,周某甲、郝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据统计,本案直接财产损失共计134733元。检方认为,耿某甲采用点燃汽油的方式在小区楼房内放火,危害周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耿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湖北消防提醒您: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关于放火罪的处罚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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