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据陕西网“白鹿视频”报道,近日,在重庆,女子晒出自己求职应聘时,被询问能否接受寒暑假整个假期出差,全公司一起陪同董事长一家度假办公,寒假去海南,暑假去重庆周边。
该女士认为工作又不是做保姆,就拒绝了这家公司。
对此,公司招聘者介绍,因为董事长年龄偏大了,重庆寒暑假要出去避暑避寒。目前公司只有3个员工,一起出去方便照顾董事长的日常生活,员工相当于换个场地办公,出差费用都是公司出。“因为董事长年龄偏大了,重庆寒暑假又冷又热,一般要出去避暑避寒。我们目前只有三个员工,一般出去的话我们全部一起出去,也是给他们生活上的一些安排照顾。”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公司这样安排,合法吗? 律师:这样安排不违反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案涉公司在招录员工之前,如实告知了应聘者工作地点和工作情况,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一般来说,只要不是从事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长时间出差,可能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即在海南或者重庆周边出差,算不算加班?
注意,不管是在海南,还是在重庆上班,都只是地点问题,这个只要双方约定好了,就不是问题。 关于算不算加班,这个要分情况,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提供了本职劳动,应该算加班。 但如果是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就要根据工作时长来计算了,不能只看是不是双休日。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只要公司的需求与求职者的情况相匹配,寒暑假整个假期出差,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最后,有人说,如果没结婚,一人吃饱全家不饿,不用拖家带口的那种,公司又愿意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这样的工作没有什么问题,可以当出去玩了,管吃管住。 当然,前提是正经工作,别整乱七八糟的,现在有些人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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