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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思议!”山东聊城,16岁女孩轻生,后被养父母以6.6万元的价格配阴婚,生父怀疑女孩轻生与生前养父母长期辱骂有关,认为养父母未经其同意擅自给其女儿配阴婚属于侮辱尸体,便报了警。警方回应,确实收了6万6,但是现有证据不足无法定罪。(来源:九派新闻等)
据悉,男子孙某与妻子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孩子,2005年其妻子又意外怀孕,由于单位不太好,发不起工资,妻子又没有工作,孙某便想把孩子流掉。
与妻子沟通过程中,妻子表示周围送养孩子的人比较多,给孩子一个生命吧。孙某考虑再三,最终同意了妻子。后在孩子生下来后,与人签订了送养协议,将孩子送给了别人。
担心孩子在别人家中受委屈,多年来,孙某没事还会以亲戚的名义去看看孩子。
可令孙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去年12月,时年已经16岁的孩子小丹,却突然跳楼轻生。
案发后,警方介入调查,虽然小丹生前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曾向闺蜜诉说,常遭养母辱骂,有过轻生行为。遗留的笔记写道,“好难,干啥啊啥不好”。社交平台也写道“但愿下辈子不要这么难过”。
但是由于养父母予以否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小丹的死与养父母有关,警方排除了他杀。
孙某虽然认为小丹轻生确实可能与生前养父母长期辱骂存在关系,但是因为没有任何证据也只能作罢。
可令孙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其就得知小丹的养父母擅自以6.6万元的价格给小丹配了阴婚。
认为这是对小丹的侮辱,再次报警,希望警方彻查其女儿养父母家存在家暴和侮辱尸体的行为。
据悉,目前,警方回应,小丹养父母确实存在配阴婚、收了6万6的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仍无法为其定罪。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都什么年代了,还有人这么愚昧,给人配阴婚?”“死了也不能安生,太可怜了,下辈子一定要投胎个好人家!”“买卖尸体不构成犯罪吗?必须严惩严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长期辱骂家庭成员致人死亡,或构成虐待。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虐待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换句话说,如果小丹的养父母确实存在长期辱骂小丹的行为,且与小丹轻生有直接的关系,小丹的养父母或涉嫌虐待罪。
不过,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具体到本案,现如今只有小丹的聊天记录等,即受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小丹的养父母存在长期辱骂小丹的行为,警方确实没法立案。
2、其次,小丹养父母给小丹配阴婚构成犯罪吗?
配阴婚,是指为死了的人找配偶。配阴婚本身属封建迷信,是否构成犯罪,要分情况看待。
《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是故意盗取他人尸体配阴婚,则涉嫌到侮辱尸体罪。具体到本案,小丹养父母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盗取,并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虽然不构成侮辱尸体罪,但是《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8条也明确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具体到本案,小丹养父母为了牟取利益而为小丹配阴婚的行为,笔者认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再次,警方不立案,孙某依法还可以提起复议、复核、立案监督。
而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通过,而《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
具体到本案,孙某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小丹送给养父母的行为,属于无效收养关系。孙某依法可以主张无效。这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
而在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小丹的养父母擅自给小丹配阴婚的行为可视为一种对小丹生父母孙某等人的一种伤害。孙某依法可以要求小丹的养父母进行赔偿。
4、最后,据悉,孙某已经决定通过法律程序为小丹讨个说法,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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