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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结
一起诊所医生贩卖**注射液
给吸毒人员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吸毒人员胡某将2支**注射液以每支7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前科人员陈某。
胡某被抓获后供称其贩卖的**注射液来源于邻市一诊所,公安机关随即对涉案诊所开展调查,该诊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执业医师刘某某从医院退休后在某市开办了一家个体诊所。在经营诊所期间,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不开具处方、不登记的方式出售二类精神药品**,并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将**注射液贩卖给当地和自贡等地的吸毒人员注射滥用。2022年8月,吸毒人员胡某以每支25元的价格在该诊所购得33支**注射液,后将其中2支以每支70元的价格转卖给吸毒前科人员陈某。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执业医师,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将**注射液出售给吸毒人员,致使该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毒品滥用,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与一般毒品相比纯度更低,其成瘾性、依赖性、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综合考虑刘渊琼的主观恶性、贩卖数量、所获利润、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作为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临床药品和毒品的双重性质。由于**在与**等多药滥用时,药物协同作用明显,因此通常被吸毒人员作为替代品、辅助品使用,脱离管控流入毒品市场将产生严重社会危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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