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县公安局琵琶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杨某、罗某、欧某、郑某等四人,分别驾驶两条小船在河中使用渔网网鱼,民警遂到岸边树林中蹲守。杨某妻子看到岸边警车后便告知船上四人,随后罗某等三人驾驶小船逃到对岸,杨某驾驶另一条小船靠岸后,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交给其妻子后,便向下游逃跑。
民警现场挡获其妻子后又继续追捕杨某,晚上22时许,杨某迫于压力主动向琵琶派出所投案自首。次日,民警将罗某、欧某、郑某抓捕到案。
民警当场查获鲤鱼四条,现场称量为7.635公斤;罗某与杨某同船,分得鲤鱼2条重约6-7公斤;郑某与欧某同船,自述捕获翘壳3条、鲤鱼一条重约3公斤。
犯罪嫌疑人罗某、杨某已被刑事拘留,欧某、郑某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杨雨其 审核:余在科 审签:王 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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