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方周末著名记者、现自媒体人褚朝新,发表了一篇小文章,《原来书记县长都是他们的顾问》,涉及监督某地方官员,其中用了某官员在官网上的照片,结果,被投诉侵犯官员的肖像权。

涉事图片
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如同听到了一个不好笑的冷笑话。但褚朝新说,这不是个案,希望我写点小文章普法一下。我是一个刑事律师,对我来说,要普这法还是有点难度的,好在十几年前,我也曾是一个民事律师,国家的民法典再修改,也不会规定官员的肖像权和我等一般草民有什么特殊保护之处。
官员有没有肖像权?当然有,因为他也是民法典中的自然人,只要是人,不论男女,官民,都有肖像权,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了,自然人拥有肖像权。 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法律另有规定的,在民法典第1020条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这下面规定了五种情况,第(二)项: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对于这一点,在民法典,更有力的规定是999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褚朝新文章所使用官员肖像的合法性就在此,当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新闻报道时,一篇批评文章,涉及到某个官员时,通常读者会问,这个官员是谁、长成什么样子。那么,写作者若能在官网上找到的照片,不可避免地会使用这些官员的照片。
这样做完全合理,合理得如同官员在官网上宣传自己,放上照片一样。让人记得,我为人民服务时,做了些什么,你们要认识我,我长成这样。不然,难以解释,为什么官员在官网及各种媒体出现时,要有自己的照片视频,而且照片视频,还审核过,必须是正面的。当你正面宣传自己时,也得允许批评时有同一标准。当然,所谓不合理使用,或许是歪曲了你的肖像,或者是偷拍了你的隐私照片。
我国民法典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权威的解释是,这是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和人格权的平衡,最终来自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条款。人活在社会上,不是鲁滨逊在孤岛,自然不可能享有完全自主的权利,你还是需要让渡出一定的权利,这个道理简单,如同你结婚后,你也得尊重一下你太太,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性情来,这样家里肯定一团糟。作一个丈夫都要如此,何况,纳税人出钱养的官员,自然需要舆论监督,需要让渡一部分权利。
十几年前,有一本小书,《批评官员的尺度》,很是风行,强调批评官员的尺度,胆子可以更大一些,步子可以更快一些。这些年,因为各种原因,批评官员很不容易,也很容易被寻衅滋事,但好在民法典的999条规定,依旧是符合法理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官员和普通民众的不一样之处,是官员会经常处于舆论的监督之下,因为权力关系到社会各个角落,而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需要监督不让权力滥用,作为权力的载体,如果不受监督,就会为所欲为。从这个角度看,官员被记者或民众监督,其实应该感谢被监督,这样避免纪委监委找上。民法典的999条的肖像权的合法使用权,既为了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从附带结果看,也是帮助官员走在光明之中,少犯错误,不犯错误。
《贞观政要》载: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褚朝新所作的,就是起到镜子的作用。因此,被批评的官员,应该送999朵玫瑰给褚朝新,因为后者是一个男的,也不会产生其他联想。
现实往往很现实,这个地方官员没说,褚朝新批评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歪曲的,反而说“你不能用我的照片”,这至少说明了两点:第一,褚所批评的事情,大致属实;其次,这个人民公仆的心胸狭隘,虽然做错了,但依然不肯认错。当一个人行在逆行道上而认为其他车辆逆行且不接受提醒时,往往离车祸不远了。
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斯伟江,知名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南方人物周刊》“2011魅力50人候选人” 、“2012中国魅力榜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