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名年轻女子在路边等车时,突然被三名男子误以为是“站街”。其中一男子还声称要给两女子5000元,一起玩到明天早上,还美其名曰“当你半天男朋友”。女子一气之下,怒怼男子别在这里丢人!
李女士(化名)与闺蜜外出玩耍后,用手机软件叫了网约车。可李女士与闺蜜在路边等车时,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却以为李女士与闺蜜是在“站街”。
现场视频显示,当时对方一共有三个人,其中骑着电动车的那名男子对着李女士说道:“给你5000块钱!你走不走?”
李女士当时有点懵,不明白为什么对方会无缘无故说要给自己5000元钱,随口问了一句话什么意思?
可男子却说:“就是我们给你5000块钱,我们当你半天男朋友,到明天早上,你就当交这么长时间的男朋友,男朋友该干的也要干、男朋友该负责的也要负责任。我们玩到明天早上!”
这时李女士才反应过来他们的意思,并立即说道“我们不玩!”
男子随即又问李女士:“你们在等人么?”
李女士回答说:“对啊!你以为我们干嘛呢?你以为我们卖吗?别在这里丢人,行吗?”
三名男子听后嬉皮笑脸的离开现场。但对于这件事情,李女士非常生气,甚至认为是被侵犯人格权!
有网友认为,估计是李女士与闺蜜的衣着打扮,被对方误会了!但也有网友反驳称,怎么穿那是李女士与闺蜜的自由,不是他们侵权甚至违法的理由。
还有网友认为,三名男子的目的就是想嫖娼,之前有人在等待的过程中被抓,同样被拘留,按照这个逻辑来判断,那这三名男子都可以行政拘留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呢?
首先,虽然男子表达得很委婉,甚至还美其名曰“交男朋友”,但他主观目的是什么,实属司马昭之心!
当然,没有女方的同意,就代表双方没有违法交易的合意,因此,在这方面不能认定男子的行为违法。
2、李女士与闺蜜只是在路边等车,可却被男子认为是“站街女”,并在公共场合直接“开价”。其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侵犯的是李女士名誉权、人格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男子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将李女士与闺蜜当成“站街女”对待,并说“”要与她们玩到天亮”,这对于李女士与其闺蜜来说,无疑就是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男子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与闺蜜的名誉权,致使其会受到负面的社会评价,且还构成性骚扰,因此男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排除妨碍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男子侮辱、诽谤李女士与闺蜜的名誉权,即便没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其也应当向李女士及其闺蜜澄清事实、并赔礼道歉。
最后,公民依法享有正常生活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简而言之,不论是以跟踪、打电话、发信息,还是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李女士只是在路边等车,可男子却在一旁出言不逊,骚扰李女士,如果李女士明确告知男子“想多了”的情况下,男子仍然不依不饶,就已经干扰了李女士的正常生活,这种情况下就构成违法。
有意见认为,遇到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就不应该和他们再多说一句话,直接打电话报警求助,让民警和他们聊,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