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和张某是二婚夫妻,2022年5月领证后不久,张某开车撞桥,导致马某十级伤残。

马某要求张某赔偿18万余元,将其告上法庭。

张某承认自己全责,事故后一直照顾马某,并支付了10万余元的住院费。

法院认为,张某虽然驾驶不规范,但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且两人是为了建立共同家庭而“好意同乘”的。

因此,法院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某赔偿7万余元。
这个案例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是机动车的驾驶人,也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他应当对原告马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夫妻关系,且是为组建共同家庭发生的“好意同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但是,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马某是被告张某的妻子,是无偿搭乘被告张某的车辆,且没有过错,因此法院可以适当酌情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考虑了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双方的夫妻关系、原告马某的伤残等级、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平衡了各方的利益,既保障了原告马某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对被告张某的人道关怀,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和谐。
因此,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它是公正、合理、适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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