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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9 1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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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发布通告表示该案宣判。法院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当事男子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不应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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