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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贡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4起“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荣县金桥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荣县金桥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经查存在:在库区内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下私设厨房使用天然气明火;仓库未如实记录烟花爆竹出入库情况;在存放烟花爆竹的库房未每日记录温度、湿度;擅自将消防器材室变为监控室和登记室,将登记室变为门卫值班休息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荣县金桥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给予处人民币4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负责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人民币2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自贡市蜀光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自贡市蜀光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经查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在厨房作业现场绞肉机、切肉机容易发生伤人和蒸饭柜等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场所未张贴警示标识的问题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四、五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贡市蜀光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12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总经理未制定本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未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进行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投入;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款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同时对该单位总经理给予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荣县狮子湾高岭土有限公司
荣县狮子湾高岭土有限公司经查存在:未按照企业制定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进;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正常使用;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荣县狮子湾高岭土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人民币6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矿长给予警告,处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自贡迪乐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迪乐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查存在: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未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自贡迪乐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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