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两男子在长沙火车站围绕一个玉壶,上演了一部真实版的《疯狂的石头》。其中一名盗窃玉壶的嫌疑人在经过地下通道时,被下班路上的民警逮个正着。
经报案人核对,丢失的玉壶完好无损。但是当民警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时,发现报案人言辞闪烁,关于玉壶的价值和来源提供不了凭证,对玉壶的价值鉴定工作也极不配合,只想赶紧拿着玉壶离开派出所。经民警向专业人士咨询,此玉壶价值不菲,价值至少8万元,并不是报案人说的8千元,民警便与报案人的家人联系核实情况,家人表示从未知晓报案人还有一个祖传玉壶。
面对民警的一再质疑,报案人终于承认,这个玉壶是他一个月前在深圳某茶馆保险柜内偷来的,今天到长沙火车站买票正是准备前往深圳投案自首,没想到在路上又被别人给偷了。目前嫌疑人已交由深圳警方处理,嫌疑人单某已被长沙铁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确定报案人到长沙投案自首的具体原因。但一般来说,投案自首可能是因为报案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认识到投案自首是唯一的出路。此外,投案自首也可能是因为报案人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并为此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报案人的言辞闪烁,关于玉壶的价值和来源提供不了凭证,对玉壶的价值鉴定工作也极不配合,这可能涉及到报案人的诚信和道德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警方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总之,投案自首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愿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接受法律制裁的一种行为表现,是一种积极的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