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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一男子想要入赘女方家,不料遭到了女方户籍地村委会的阻拦。村委会不给盖公章,派出所就无法上户口。男子多次找村委会讨要说法,可是村委会却说,只允许女方迁入,不允许上门女婿迁入。夫妻俩大怒,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村委会加盖公章。
(案例来源:四川自贡大安区人民法院)
“你为什么要刁难我呢?你为什么不愿意在同意接收表盖村委会的公章呢?”罗流庆生气的质问道。
“不是我不愿意,而是村民都不同意,你妻子姚桂兰所在小组的村民也不同意,我没办法盖章呀。”村支书姚富贵也是一脸无奈。
罗流庆为了迁入户口的事,跑了好多次村委会,与村支书姚富贵起了好几次冲突,可姚富贵却一副爱莫能助的样子。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要从罗流庆打算入赘女方家开始说起。
罗流庆和妻子姚桂兰是同学,后来两人在一起,最后步入了婚姻殿堂,两人结婚了。
罗流庆家在偏远的农村,非常不方便,而姚桂兰家却在城乡结合部,很有可能以后会拆迁,因为城市发展过快。
“要不你户口迁入我家吧。”姚桂兰望着罗流庆说道。
“这怎么可以呢?这不是入赘吗?我堂堂七尺男儿,怎可为此?”罗流庆很是生气,断然拒绝。
“你不看僧面看佛面,我怀孕了,我们以后儿子的前途要紧。”姚桂兰让罗流庆摸自己的肚子。
原来姚桂兰所在村是个产业大村,村集体收入很高,村民每年都有分红,而且又靠近城市,很有可能会拆迁。
在姚桂兰的再三劝说下,罗流庆放下了所谓的面子,向现实妥协了,决定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姚桂兰家。
姚桂兰和罗流庆以为迁户口很简单,不料却卡住了。
夫妻俩来到派出所,准备迁户口,可是户籍民警拿出了一张同意接收表,让他们两人去村委会盖公章。
盖章就盖章,姚桂兰和罗流庆又来到了村委会,找到村支书姚富贵,希望他能盖公章。
可是姚富贵却说,需要姚桂兰所在小组的小组长同意,他才能加盖公章。
姚桂兰和罗流庆又马不停蹄的找到小组长,可小组长又推脱说,没有村支书的同意,他做不了主。
很显然,他们是相互推诿踢皮球,罗流庆非常的生气。
正所谓,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罗流庆又多次低声下气找姚富贵,希望姚富贵能够高抬贵手,同意加盖村委会公章。
姚富贵却爱莫能助,说,村委会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上门女婿入赘,迁入户口需要全体村民的同意。
一听这话,罗流庆怒了,认为姚富贵是歧视自己上门女婿的身份,本来就敏感的他与姚富贵吵起来了。
所以,这就有了开头的一幕。双方是越吵越凶。
“那为什么本地男的娶老婆,女方迁入,你却痛快的给盖章,为何我入赘,你却这样百般刁难呢?”罗流庆大声的质问道。
“这是传统,本地男子娶老婆,当然可以让女方迁入,但哪有上门女婿可以随意迁入女方家户口的。”姚富贵不客气的说道。
双方撕破脸了,时间不等人,罗流庆急需迁入姚桂兰家户口,可是如果没有村委会加盖公章,派出所就不给迁入户口。
被逼无奈的罗流庆只好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村委会加盖公章,准许其迁入妻子姚桂兰家的户口。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味极浓,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主张。
1、罗流庆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罗流庆说,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己可以去女方家生活,自己可以迁入女方家的户口,村委会不得阻拦。
第二,户籍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罗流庆说,根据户籍管理条例规定,村委会不得阻拦,应当加盖公章。
2、村委会却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村委会说,因为罗流庆户籍的迁入,会涉及到宅基地和分红的一系列问题,涉及到全体村民的利益,所以,应当得到全体村民的同意。
第二,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村委会说,只允许本地的男子将妻子户口迁入,不允许上门女婿迁入户口,这是传统习惯,应当得到尊重和遵循。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罗流庆具有自由迁徙户口的权利,他的这种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村委会不得加以阻拦,所以应当加盖公章。
最后,在法院的干预下,罗流庆终于得偿所愿,胜利的将户口迁入妻子家,得享当地的户口红利。(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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