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原国有企业化学试剂厂的职工,未破产时厂里通过职工集资改造分了一套非成套的住房,这是对职工辛勤工作的肯定和回报,也是职工省吃俭用节约来集资改造的所得(水电气闭路也是属于特困企业条件下职工自己出资安装的),当时僧多粥少还得论资排辈等好不容易才能分到的。因破产前领导和职工不给力致使未能办下产权。破产后的几年这些职工住房被纳入了棚改房,职工也顾全大局配合城市建设并没有强行办理产权才许拆赔。当时拆迁时拆迁办等答应赔偿一套公租房并未附带其他的任何条件并签订了拆迁赔偿协议,相当于是以房换房。交房时大部分职工也提交了有房证明等资料且通过。交房三年后的现在自井住保中心又提出按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来审核和续签合同,我们厂里132户被拆迁职工户能够接受和答应吗?我们是以房换房不是申请租房,性质不一样。请你们尊重契约和同给出个合理解释(若有附带条件赔偿为何拆迁前不提出),在此我们全体132户职工要求签订永久使用合同,不受申请公租房条件和要求制约,我们的集资房使用权利不可被剥夺,这个要求合情合理不算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