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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赵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离婚时,一次性支付给他们3岁儿子70万元人民币作为抚养费。出人意料的是,他的前妻在一个月后再婚,并且使用这70万元与新丈夫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且没有把孩子写在房产证上,男子把前妻告上法庭。(案例来源:江苏通海门法院) 
案件回顾: 在江苏南通,有这么一对夫妇,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头,最后决定离婚。这本来就是个挺普遍的现象,但事情后来的发展却让人瞠目结舌。在他们的离婚协议里,赵先生答应了一次性掏出70万大洋作为给他们3岁儿子的抚养费。这笔钱本意是要3岁孩子未来能有个稳定又不错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但事与愿违,赵先生的前妻离婚王女士一个月就马上找到了新欢,并且和新伴侣把这70万全部投入到了买房上。丈夫一看这情况,立马火冒三丈,去查房产证,孩子并不是财产共有人。觉得这完全是对儿子抚养费的挪用,不但背离了原本的用途,还可能影响孩子的未来。 丈夫气得不行:“你把房子写上你新夫的名字,万一你们以后离婚了,他又要分你一半的财产,你怎么抚养小杰?”,决定把前妻告到法庭,要求她归还70万本金和利息。他坚持认为,这笔钱本该只用来抚养孩子。但前妻在法庭上却对这笔钱的用途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甚至否认了任何误用或挪用的行为。案件分析:《民法典》第14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告知未成年人并听取其意见。虽然考虑到未成年人可能无完全辨别能力,但监护人仍应尽量保障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意见的机会。在本案中,王女士未与赵先生(儿子的父亲)或儿子商议即使用抚养费购买房产,违反了作为监护人应有的职责。虽然儿子年幼,但赵作为父亲和共同监护人,应被告知并参与决策,以保障儿子的利益。《民法典》第148条:该条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赵先生认为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承诺使用抚养费购房时必须将儿子登记为共有人。王女士违反此承诺,赵先生可主张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要求法院撤销与房产购买相关的协议部分,并追回资金。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赵主张王使用了抚养费购买房产。而王反驳称所用资金并非赵支付的抚养费。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王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购房资金的来源非赵支付的抚养费。但由于王和其现任丈夫名下无其他财产来源,法院难以认定赵的主张无依据,因此倾向于支持赵的诉求。《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否则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本案中,王女士未将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是将抚养费用于与现任丈夫共同购买的房产,且未将儿子列为产权共有人。这违反了《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侵犯了孩子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判决要求王茹返还涉案款项及支付利息,以维护小杰的合法权益。 以案普法,由真实事件改编,图片来自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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