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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岁的老王育有两男两女 承包经营农田两亩多 靠出租部分责任田 和享受国家农村老人惠农政策补贴生活 其老伴和长女前些年过世 次女在外地农村生活 老王和长子、次子同村生活 2022年以来 老王年迈体弱明显、行动不便 无法再进行田间劳动 随后,老王2次住院 实际花费6800余元 出院后,更是无法自理 老王要求儿子们接走轮流照顾无果 村委会出面调解纠纷 然而,子女均认为老王分家不公 一致拒绝接受调解结果 并拒绝结清老王的医疗费 最终,老王将三人诉至石龙法院 人民法院: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位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处理家事类纠纷需要考虑背后的感情羁绊。 法院认为,老王含辛茹苦养育几个孩子,现都已成家立业。原告已达82岁高龄,年迈体弱,面对看病欠下的几千元医疗费无力支付,通过村委会调解,达成轮流照顾老人协议,又以分家不公为由拒绝落实,面对如此局面,老人怎不寒心! 老王享有的国家农村老人惠民补贴性收入,和承包责任田出租收入应由自己掌控,用于日常开销。同时,对于老人的财产,在生前立好遗嘱。做好合理分割,以免再次出现争议。对于因看病老人欠下的医药费用等,三被告应予以均摊。 令人欣慰的是,3名被告经过庭审教育后,当庭表示“法官咋判,我们就咋执行”,让人看到了人心向善的本性和灵魂的可塑性。 法院判决 一、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每人支付原告老王医疗费2270余元; 二、自 2024年1月1日(农历2023年12月腊月初一)起,三被告轮流接回照顾原告老王生活,每轮一个月。轮流照顾期间,一并负责原告的衣、食、住、行、医等事宜;对于需要一次性支出500元以上的,负责照顾老人的当事方要及时告知其他各方,由三被告等额均摊;500元以下支出,由照顾老人的当事方自行负担;自2024年起原告每年应交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由三被告轮流缴纳。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礼记》有云 “孝子之养也,乐其心,不违其志” 孝子的孝心要体现在 让被孝敬的人快乐 不要做违背他意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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