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在某连锁舞蹈培训班学习瑜伽练压腿时,一名女教员双手按住女子的腰部。可谁曾想,女教员用力一按时“咔嚓一声”,女子痛得嗷嗷大叫。可女教员认为“没事”。但女子表示,当时腿就肿了、班里近半数学员受伤、市监局已介入调查。 (来源:封面新闻、潮新闻) 一女子得知小区附近开了一家全国连锁舞蹈培训机构后,兴高采烈的去报名参加该机构开设的舞蹈培训班,并按照女教员的指引,先从练压腿开始学习。 事发当天,女子在培训机构学习压腿时,双手伸直压在地毯上,弯腰并盘着双腿坐在地毯上。女教员则在站在女子以及其他女学员旁边,逐一进行辅导。 女教员走到女子身边时,双手按着女子的腰部并用力一压,结果却发出“咔嚓一声”。女子随即痛苦的嚎啕大叫,但女教员却和女子说“没事!” 女子反应过来后才发现,当时腿就萎缩了,骨头都把肌肉顶起来了!之后女子入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事后该女子称,当地市监局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并找其核实过情况,且女子声称,班上有一半学员受伤。 培训机构事后回应称:“该我们花的钱我们花、照顾女子该出的人,我们也在出!” 培训机构的意思是,他们承认是女教员造成的,所以该承担什么责任,他们都会一力承担。 网友们表示:“你失去的只是一条腿,她失去的可能是一份工作啊!”、“大家注意看,女子受伤后,女教员一点不紧张,还在玩手机,看来是见过大场面的!”、“一半学员都受伤,还有愿意花钱报名?” 也有网友问,你说她过失的,她又是故意去按的;说她是故意的,她又没有理由是故意让自己的学员受伤的。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过失还是故意的呢? 其实从法律上讲,过失和故意的区别很大。但行为人是否故意的,我们不能仅以所造成的后果来判断。即应当以行为人当时的主观真实意志来综合判断。 女子是女教员的学员,一般情况下,女教员是不会故意造成女子身体受到损伤的。即女教员是过失的。 其次,在过失的情况下,只要不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后果,一般不认为构成犯罪,只认为构成民事侵权。 具体而言,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后果,可行为人却因自信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此后果发生的,行为人构成过矢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女教员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再用力去压女子腰部的后果,可其自信或者过于自信并造成重伤后果的发生,就构成过失犯罪。 当然,过失致他人轻伤及以下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通过女子的描述来判断,其身体未造成重伤的后果,因此,其只能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女子应当追究培训机构的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简而言之,女教员当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教女学员们练习压腿,因此,女教员在工作时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责任。如果培训机构认为女教员没有按照规定培训有重大过错,则可向其追偿。 又有网友表示,锻炼身体、保持好身材或者想学习舞蹈的心情都可以理解,但一定要量力而行!千万别逞强,否则得不偿失!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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