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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再次发生 2月1日 江西南昌的万女士发现 停在楼下的车被砸坏了 “元凶”竟是5斤重的紫薯 

2月1日,本是万女士的乔迁之喜,她在新家宴请亲朋好友。下午5点左右,她去停在楼下的车里准备拿饮料,结果发现车被砸了。 

万女士:整个车窗被砸碎了,车顶也凹陷了。车旁有两大袋红薯和紫薯。在破碎的车后挡风玻璃上,也看到了紫薯的痕迹。我能肯定砸坏车的元凶,就是这两袋近5斤重的紫薯。
当天,万女士就报了警,但是派出所民警经过排查,没有找到肇事方。 
万女士推测,是楼上住户为了省事,将这两袋坏了的紫薯从高空抛下。之后,万女士将车开到4S店进行维修,经过初步定损,车辆的维修费在12000元左右。 
万女士:第二年的保费要上涨20%,且车子经过大修,将严重贬值。
万女士告诉都市现场记者,这辆车她只开了四年,被两袋紫薯砸中后,损失惨重。而事发地点,正好是监控死角。 
对此,小区物业称,万女士停放的地方并不是机动车停车位。他们也一直建议业主将车停在地下停车场。 
物业工作人员 冷先生:为什么我们上面不让停?就是为了避免高空抛物。
物业人员表示,他们曾多次在业主群里提醒大家,切勿高空抛物,不料还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那么,找不到肇事方,万女士的损失由谁承担呢?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律师 张甜:万女士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向整个建筑物的使用者进行起诉,在使用者承担完责任之后,如果可以确定侵权人的话,可以再向实际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这也意味着,目前在找不到肇事方的情况下,万女士可以起诉整栋楼的住户或者租户。那么,小区的管理者,物业方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 张甜:物业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或者防护义务的话,那么也需要根据其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按照物业的说法,万女士的车辆如果没有停在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她也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张甜称,目前万女士可以自行搜集证据后,前往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律师 张甜:万女士需要搜集的证据,包括建筑物的使用者、管理者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应的监控录像视频,证明其车辆受损和高空坠物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此外,万女士还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先行理赔,之后代为追偿,这种方式对于万女士来说,更省心省事,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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