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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士患有精神疾病十多年,后经治疗好转。2019年经他人介绍与张某杰订婚,张某杰共付彩礼44万元,将该款项均交由高女士父母保管。 婚后高女士家庭遇到困难,父母也曾拿出部分存款给女儿治病。后高女士多次向父母催要彩礼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父母辩称“彩礼钱”并非女儿一人所有,44万元包括:2万元改口钱、4万元的礼品干折钱、给母亲盖房子的11万元、打到女儿卡上5万元、女儿住院治疗花费6万元、女儿出门给她陪送4万元、送宗米现金24000元、买小车花费2000元,故此不应全额返还彩礼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结婚条件实现时,彩礼归女方个人所有,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二被告应将剩余“彩礼钱”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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