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故意杀人犯曾文强,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
2021年3月,被害人李某某(殁年50岁)向罪犯曾文强提出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罪犯曾文强以追讨二人交往期间的借款为名,不断对李某某进行滋扰纠缠,并产生报复李某某及其家人之念。同年5月10日12时12分,罪犯曾文强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李某某家门口,趁李某某儿媳李某(殁年28岁)开门之际强行闯入室内并将大门反锁。罪犯曾文强抽出别在后腰上的尖刀冲向李某,在客厅飘窗处捅刺李某胸腹部等处数刀,又追赶李某某至卫生间,捅刺李某某胸腹部、背部、四肢等处十余刀。李某受伤后起身走到大门口并跪倒在地,罪犯曾文强持刀返回客厅将李某推倒平躺在地,又向李某胸腹部连捅十余刀,致李某心脏、右肺及右肾破裂大出血死亡。随后,罪犯曾文强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到卫生间砍击李某某颈部,致李某某左颈总动脉断裂、右肺及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作案后,罪犯曾文强在现场自杀未果,后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罪犯曾文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犯曾文强因不满被害人李某某与其断绝不正当两性关系,蓄意报复杀害李某某及其无辜家人,持尖刀捅刺李某某和李某胸腹部等处数刀,并持菜刀切割李某某颈部,致二人当场死亡,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曾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曾文强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曾文强死刑。
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4年2月7日将罪犯曾文强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院 长 曾学原 二0二四年二月七日 (盖章) 来源: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