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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贺胜聪,男,汉族,1966年9月生,富顺县西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证号码510*************3X,执业证号32302181******。
本机关根据自贡市司法局《行政投诉事项转办通知书》及相关投诉材料,于2024年1月24日对贺胜聪涉嫌违反《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贺胜聪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私自收取费用。贺胜聪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五)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投诉调查笔录》《富顺县西城法律服务所收案登记本》及聊天记录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贺胜聪的行为构成《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应予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责令贺胜聪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顺县人民政府或者自贡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富顺县司法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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