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十几万买保险,说好60岁开始每个月可领900元养老金,结果每个月到手只有600,这是什么情况?”近日,市民温女士向温州晚报《记者帮你办》栏目记者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10年投保12万 养老金兑付时竟“缩水” 温女士告诉记者,2008年5月,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上门向她推销一个名为《<锦绣年华>养老计划》的保险,书面材料中提到,到60岁退休年纪,可每月可领取900元养老金,到81岁可还一次性领取9万元祝寿金,累计316800元。温女士几经思考后,选择办理了保险,她说:“从2008年开始,我每年缴保费1.263万元,缴纳了10年,累计投入12.63万元,就等着60岁以后可以领养老金。” 2023年5月,温女士年满60周岁,保险公司发短信通知她领取第一笔养老金,这时温女士却发现,短信消息中告诉她一个月只能领取到六百多元的养老金,与当年业务员上门推销时带来的保险介绍材料中所说的900元不符。温女士说:“我一直没去领这个养老金,这笔钱为什么少了,保险公司也没给我明确的解释。”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为何九百变六百? 一年得不到准确回复 “我当年花钱买了‘锦绣年华’保险,把社会养老保险都放弃了,导致我现在没有退休工资。”2021年,温女士不幸患癌,长期治疗已花去几十万的医疗费,家庭经济困难。温女士告诉记者,从去年5月至今,她与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多次调解沟通,而保险公司却一直没有给予合理的答复,只是称“现在利息低了”。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温女士告诉记者,今年1月,她再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养老金(按照每月900元计算,累计226800元),但不愿意支付81岁可领取的9万元祝寿金,温女士则希望可以按照原本《保险计划书》的承诺执行。 3月7日,记者电话联系新华人寿保险(温州中心支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和温女士一直有在沟通协商,目前是由保调委出面在调解。”当天下午,温女士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已与她联系,愿意再次进行调解。昨晚,新华人寿保险(温州中心支公司)向记者表示:跟客户已沟通,会达成一致,妥善解决。 律师观点 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每月支付900元养老金 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项建挺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本次投诉中,保险公司在向温女士推销保险产品时,书面宣称养老金为每月固定的金额,而实际上养老金金额系根据经营情况存在浮动情况,保险公司在宣传材料中使用能产生引人误解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项建挺表示,根据保险公司给予温女士的《<锦绣年年华>养老计划》书面材料,明确注明60岁后领取养老金,每月金额为900元,但在末尾用小字体注明“具体以条款为准”。经查询合同条款,养老金的领取金额系一个复杂的换算过程。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养老金的金额实际上是不固定的,计算金额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 保险公司在向温女士推销保险产品时所使用的《<锦绣年华>养老计划》一般认定为商业广告或者宣传,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视为要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而在《<锦绣年华>养老计划》的养老金领取表格下方用括号注明“具体以条款为准”,该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内容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项建挺认为,温女士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每月支付900元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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