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物 承载灿烂文明 传承厚重文化 维系民族精神 是古代遗存下来的 珍贵文化遗产 它们不仅见证着 社会历史的进步 更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研究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荣县公安局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 长山镇人漆某某(男,73岁) 长期在四川成都、乐山等地 古董市场买卖置换 各类古董文物
2023年12月20日 民警对漆某某住房 进行搜查 发现疑似文物的瓷器枕头 古代陶器、人偶等 40余件物品 遂对疑似文物进行扣押 漆某某对其在古董市场 倒卖文物的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
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 四川站鉴定 在漆某某家中 查获的40余件物品中 有3件为东汉时期三级文物!
(部分珍贵文物) 目前 漆某某已被荣县公安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了合法的文物取得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5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国家允许的、符合特殊规定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荣县公安呼吁广大群众 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如遇倒卖文物行为 及时拨打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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