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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0 1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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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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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历朝历代,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和实施细则。秦朝时期是收监关押到14周岁再执行死刑。清朝时期是与成年人同等判处死刑但必须报刑部核准,地方官府不得擅自对未满14周岁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对于罪犯父母,监护人除了巨额罚款之外,同时有教导,训诫,服刑的处罚。使用最多的就是打板子。以惩罚父母教子无方之过错。对于严重犯罪的罪犯父母则有徒刑处罚。对于一般性未成年犯罪多数使用教育,训诫,打板子,强制劳动教育等手段。其中打板子对犯人的威慑力是巨大的。主审官在律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人的认罪态度,表现任意增加次数,上不封顶。甚至主审官当天心情不好都可能任意增加次数。按照规定,衙役差役在行刑过程中将人犯打死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这对罪犯是极大的震慑。打的力度大小不是人犯能控制和左右的。在大堂上将人犯当场打死是常事。不管未成年还是成年人对于打板子都是存在畏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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