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老太在过道上被撞身亡,一司机见状赶忙报了警,由于自己还有事就没在现场停留,谁知20多天后警方联系上了男子称是嫌疑人,因为男子车上的损伤符合碰撞痕迹。
事发在早上六点左右,王先生驾驶着自己的车子行驶在国道上,结果看到路上躺了一个老太,出于好心便报了警。
由于自己比较忙,没有时间在现场继续等待,于是就离开了。此后,王先生也没当回事。
20多天后,警方联系上了王先生,让王先生把车子开过去做一下鉴定。
王先生当即懵了,自己就是好心报了警,怎么成了嫌疑人?无奈,只能硬着头皮开车去做了鉴定。

让人无语的是,鉴定机构说王先生车头损伤与受害人发生过接触可以成立。
王先生大呼冤枉,自己车头虽然有破损,但是绝对不是撞上老太导致的,而是之前就有。

为了证明自己车头损伤,王先生找来事故之前一个月发布过的一则视频,视频偶然拍到了车头损伤的痕迹,王先生表示,事故跟自己无关。

警方表示,你有证据可以提交,到时候重新鉴定,如果第二次鉴定结果出来,你再不承认,零口供俺也待处理你。
有人说,不是你撞的你报警干什么?
还有人说,很简单的事情,现在到处都是高清监控,查上一个路口的高清监控,看痕迹是之前有还是之后有的,再对比伤痕,跟车子的撞痕迹,专业是可以鉴定出来的。

也有人说,要么别管直接走,报了警就应该等警察来了再走。你走了不说,车头还有破损,先入为主就是你干的。
那么,事故是不是王先生导致的?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url=]@大兵叔叔[/url]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如果没问题,法律自会还其清白!
其实,刑诉法第53条确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只要客观证据能够确定王先生有罪,并排除合理怀疑的,那么,零口供是可以定罪的。
问题是王先生表示自己是好心,自己根本不是肇事者,但是鉴定碰撞痕迹却认定接触可以成立,但是,损伤位置和老太伤情位置高度一致,也不能代表就是王先生撞的,毕竟高度是存在巧合的。
所以,到底是不是王先生导致的,是需要多方面全方位调查的。
真正的肇事者,会承担什么后果?
显然,由于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加上逃逸情节,所以会直接认定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在承担全部责任的基础上,就要承担交通肇事罪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真正的肇事者会承担最高1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最后,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如果王先生不是肇事者,法律给其清白,如果是肇事者,法律给予其严惩。[url=]#老太被撞身亡 男子报警反成嫌疑人#[/url]
(零度时评综合河南都市报道、头条号作者[url=]@大兵叔叔[/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