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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默”,想吃鱼了?
不允许!
近日 自贡公安连续查处多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贡井分局艾叶所派出所民警
在辖区某河段巡逻时
发现郝某某(男,68岁)非法捕鱼
郝某某先后四次在该河段
使用三副渔网
在河里进行非法捕捞
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鱼货5千余克
郝某某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曹某某用家中自用的渔网到大安区某河段 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 被大安警方挡获 曹某某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富顺县公安局连续破获三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韦某某在富顺辖区某河段内 使用渔网捕捞水产品被挡获
田某某在富顺辖区某河段内
使用渔网捕捞水产品被挡获
孙某某在富顺辖区某河段内 使用渔网捕捞水产品被挡获
目前 韦某某、田某某、孙某某三人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市民朋友们 请自觉遵守禁渔期规定 不从事违法捕捞活动 给鱼类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哟~
编辑:杨雨其
审核:余在科
审签:王 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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