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2023年6月底,李某向房东洪某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洪某同意解除合同。6月25日,李某从租赁房屋内搬离,但洪某收房时发现屋内仍遗留李某部分物品未搬出,因此洪某不同意退还押金。后洪某以李某未搬空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7月1日至11月7日期间的租金34000元(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计算,根据市场价格主张),同时要求李某归还钥匙并清理房屋内遗留物品。 法院经审理,李某于6月25日搬离涉案房屋,并根据洪某要求已将钥匙交到房产中介处,因此,涉案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对于涉案房屋内未清空的部分物品,李某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洪某占有使用费1100元,驳回洪某其他诉讼请求。鉴于李某此前的押金洪某未退还,洪某应扣除1100元占有使用费后,将剩余押金退还至李某。一审宣判后,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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