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星街办事处违法行政
情况汇报
自流井区人民政府:
现就五星街办事处(副主任,“业委会换届小组”组长刘泉),在组织、指导、协调财富水岸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违法行政的问题,汇报如下:
一、违法行政的事实
1、同意并支持,曾经拒缴物业费17个月的xx业主,曾经拒缴物业费20个月的xxx业主,作为业委会候选人。拒缴物业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违反了: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②《国务院物管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危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2、片面的认为,曾经拒缴物业费的人员,有“被选举权。” 我们认为:“被选举权” 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连业委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见证据1,本汇报二),何来“被选举权”之说?不能只讲权利,不承担义务。
3、在公权力机关的公吿、公示上署个人名,合法吗?(见证据2)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因为,在业委会换届选举中的组织者(主体)是街道办事处,所发出的公告、公示应视为街道办事处发出公文。因此,应在公文上盖有相对应的印章(之前,都盖有办事处印章),这才符合公权利机关的性质。
4、“公示”的内容名不副实(见证据3)
五星街办事处(刘泉副主任),在组织、指导财富水岸业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弄虚作假。在202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告《业委会候选人名单的公示》中,竟然还有一位没缴纳2023年度物业费的候选人(违反了他们自己制定的“模范遵守履行业主义务”的条件),后于2023年12月31日补缴。这样的行政行为合法吗?
5、不依法行政,实行“双重标准”
原业委会委员不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则责令退出,现业委会候选人不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4个规定,则同意作为业委会候选人,典型的“双重标准”的违法行政。
二、违法行政的法律,规章、制度依据。
业委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项: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2、建设部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二):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3、财富水岸《关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及推荐办法》第二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遵守履行业主义务的规定。
4、《财富水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
综上所述,五星街办事处(刘泉副主任),在组织、指导业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违法行政的的问题。因此,请求区政府予以监督,责令五星街办事处纠正或撤销2024年4月12日发布的选举投票(6号)公告(见证据2)。否则,将抵制4月27日—29日的业委会选举投票!
如果此事没得到纠正和法律释明,不排除将此“情况汇报”发至互联网,请大家评论。
以上均属事实,否则,承担责任。
此致
知情者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