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坏了!”安徽安庆,7岁男孩趁店主不在时,偷走宠物店一条正在处于哺乳期的宠物狗。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后男孩竟然将宠物狗从17楼处扔到楼下,导致宠物狗死亡。店主得知后向男孩家长讨要说法,可家长却只同意赔偿2000元,店主明确表示不同意。而男孩这样做的原因,其本人声称是宠物狗不与他玩耍。网友认为:“太坏了!长大还得了?”
(来源:中国网资讯)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7岁小男孩打开一道铁门,自行进入一家宠物店后,有一条白色的小狗就跟了出来。
电梯内的监控视频显示,男孩带着这条狗乘坐电梯至该栋建筑物的17楼处,之后就抱着狗走出了电梯。
对于男孩的行为,有网友认为,这是盗窃!也有网友认为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但还有网友认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店主不接受赔偿方案就报警并起诉。
那么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又是怎么定性呢?
首先,虽然动物是有生命的,但从法律上讲,动物只能认定为是财产。即属于店主的公民合法财产。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简而言之,任何年龄的人都不能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就要根据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作案手段)来定性和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店主说男孩之所以会扔狗下楼,是因为狗不与其玩耍所致。即男孩一开始时、打开铁门带狗出来的主观故意是想非法占有,扔狗下楼只是之后发生的事,因此,男孩此行为已经构成盗窃。
其次,对于盗窃行为的定性处罚,主要是看被盗的财物到底值多少钱。即盗窃2000-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通过家属只同意赔偿2000元、店主不接受这个数额来判断,这条狗的价值是不止2000元的。因此,男孩的盗窃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盗窃罪。
再次,刑法(修正案第十一)第291条之2规定得很清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简而言之,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只要是高空抛物,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都构成刑事犯罪。
换句话说,男孩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和高空抛物罪,理论上应当是要数罪并罚的。
但男孩才7岁,根据刑法规定,这个年龄的未成年人无论触犯刑法哪条规定,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也不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4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具体而言,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侵权责任应当由其负有监管义务的监护人承担,且赔偿经济损失要以实际市场价值来计算。
总而言之,家长具体要赔偿多少钱,家长说的不算,但店主也不能漫天要价,要以鉴定的价值为准。
还有网友认为,7岁的孩子就这么残忍,家长应当要反思一下自己平时教育孩子的方式是否正确并及时纠正,以免长大后才来后悔当初!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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