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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公告 
 荣县63户企业成立之后 
 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荣县丽宝石材有限公司等63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荣县丽宝石材有限公司等63户企业(详见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成立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荣县丽宝石材有限公司等63户企业(详见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成立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成立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63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上述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荣县丽宝石材有限公司等63户企业(详见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上述企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在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及上述63户企业住所地公告栏公告。上述企业对公告的行政处罚如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应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请书面递交至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荣县旭阳镇河街224附83号、电话0813-6260315)。
 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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