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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车辆,至今尚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即日起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我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扣留的747台车辆作报废处理。被扣留车辆的相关信息请访问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查看(http://www.rongzhou.gov.cn/)。
附件: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公告报废车辆数据统计表
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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