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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富顺县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恶意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某进行司法拘留。
“由于拒不履行,被法院司法拘留,现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院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将会积极履行约定的和解协议,保证敬畏法律……”在拘留所度过27天的张某,终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写下了这份《悔过书》。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初,张某干工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21.5万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黄某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黄某借款本金21.5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于2019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致电张某对其约谈传唤,张某均拒绝到场,且态度恶劣。面对执行法官提出的罚款和拘留等警告,张某也不以为意,抱着侥幸心理,妄图继续躲避法院执行。
2024年4月9日,富顺县法院“执行110”接到举报电话称张某将乘坐动车回富顺。当晚9点15分,4名“执行110”队员在高铁站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将刚下动车的张某抓获,依法对其采取15日的司法拘留措施。
拒不报告财产 继续拘留十五天
张某被拘留后,执行法官再次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到拘留所与张某进行沟通,希望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张某主动履行义务。但张某拒绝履行,也拒绝报告财产,称只有自己出去后打工还钱。
执行法官调取了张某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发现张某从2020年开始每年收入均在50万以上,却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辩称钱款用于了偿还他人的债务和家庭生活消费。
另调查到张某手机里有一条处理车辆违章的记录,经到交警大队调取相关资料核实后,确认张某购买了一辆车,并将车登记在邹某名下。
针对张某的拒执行为,执行法官进行了证据固定。4月24日早上,拘留所正准备释放张某时,执行法官以张某拒不报告财产为由,继续对张某采取15日的拘留措施。
还款悔过 六案全部履行
“法官,我真的不想在这里呆下去了,我错了,我还钱!”在拘留期间,张某终于意识到恶意躲避执行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通过拘留所联系到执行法官,要求告知其家人尽快凑钱还款。
5月6日,张某的兄弟带着现金来到法院,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同时还为张某偿还了其所涉的另5起执行案件的欠款,5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接到法院领款的通知非常高兴,向法官表达了感谢。张某的兄弟帮张某偿清了六案的执行款共计526703元,并支付了全部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黄某也因张某认错态度良好且有悔过的实际行动,向法院提出对张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从拘留所出来后,张某含着泪水一次次承诺,今后绝不会犯同样的错误,绝不再有逃避执行的行为。
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01、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02、失信联合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03、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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