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酒后触摸敲打停靠在路边的一辆黑色JEEP越野车后,被一位大妈驾车追上。大妈追上男子后,以其车辆右后方挡泥板有划痕为由,质问男子并要求其赔礼道歉,男子否认后双方发生争执。事后,有两人造谣大妈索赔1万元且“儿子是市长”。目前,大妈与男子已经同意调解,造谣者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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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下午16时16分,41岁男子张某酒后从一辆黑色JEEP越野旁边路过时,对其进行触摸敲打。
车主是65岁的罗大妈,见状立即制止。张某离开后,罗大妈因发车辆右后方挡泥板有划痕,并认为是张某造成的,于是立即驾车追上对方。
罗大妈当时质问张某为什么将其机动车划伤并要求其赔礼道歉。但张某认为,这个位置不是其划坏的,于是双方发生口角,事后罗大妈报警。
民警到场处置后,张某拒不配合进一步调查,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目前,双方已经调解处理此事。
据了解,事发后有人声称罗大妈当时索赔1万元且“罗大妈的儿子是市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确认是不实信息后,对两名造谣男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有网友认为,张某酒后手欠,罗大妈要求道歉很合理,但如果是因张某摸了车而要求赔偿就过分了!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社会影响恶劣 造谣者必受罚
首先,机动车是属于动产,公民合法财产。毁损他人机动车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张某确实将罗大妈的车子划伤了,那张某确实有义务按照市场维修价格予以赔偿。
其次,故意和过失有很大的区别。即故意的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同时还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还可能会对行为人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张某只是路过时手欠,并没有太大的恶意。因此,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处理且张某履行了调解约定义务,那公安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处罚,且事后罗大妈也不得提出异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处理。
最后,张某的行为只是侵犯罗大妈的财产权,即其行为侵犯的只是罗大妈个人利益,只要双方同意调解,民警不会有异议。但两名造谣者那就不一样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
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简而言之,两名男子造谣的行为不仅侵害罗大妈个人合法权益,同时还包括公共利益。即二人之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二人必须受到处罚。
最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大家务必要尊重事实,切勿因任何原因而无事生非、造谣生事!否则,当公安机关找上门时,是连调解的机会都没有的!
(零度时评综合光明网、界面快讯、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