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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南通一名刘姓男子因为上班期间在厕所待太久,被公司解雇,愤而提告求偿20万元。然而,公司方面表示,刘姓男子待在厕所的时间最短1个多小时、最长超过6小时,这才依规定将人开除。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最终裁定刘姓男子败诉。 
综合媒体的报道,刘姓男子原本在某公司担任打扫及维修人员,月薪大约1万元,没想到2023年3月遭到公司开除并办理离职手续,他心生不满,于是在同年8月提告,向公司求偿20万元。 刘姓男子主张,他停留在厕所是因为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日常检查需要,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为理由将他开除,显然缺乏依据。 但公司方面向法院表示,根据内部监控画面统计,刘姓男子在2023年2月期间长时间停留厕所多达11次,每次停留时间大约31分钟至3小时不等,以1天为单位计算,他1天之内停留在厕所的时间最短合计1小时22分钟,最长达到6小时21分钟,显然已经达到旷职的程度(该公司规定擅离岗位2小时以上视为旷职1天),这才依规定将人开除。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一般人上厕所都是短暂停留,但刘姓男子长时间停留在厕所,其中有1天工作日几乎整天都待在厕所里,明显超出合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也超出工作职责范畴所需,而且他也没有提交相关工作日志等证据,说明自己待在厕所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最终没有采信他的说词,裁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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