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应急管理局只有C牌照的干部驾驶中巴车出任务时,因逆行、超速与一辆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三轮车司机死亡。
事后家属质疑称,涉事公务车不仅逆行、超速,还没有悬挂机动车车牌,司机还涉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但是,事发至今20多天,还没有看到事故责任认定书。

图源:新黄河
5月2日下午17时许,当地村民58岁的郭大叔驾驶三轮车回家时,与一辆逆行、超速行驶、未悬挂机动车车牌的中巴车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涉事车辆是当地应急管理局的黄牌中巴车,车牌当时放在车上,司机是该单位的负责人王某。事发地段限速20公里,且王某只有C牌驾驶证。

图源:新黄河
据悉,当时王某驾车外出,是为了处理当地的山火,王某本来是正常行驶的,后来为了避让靠右的车辆,才逆行行驶的,且已经超过了20公里的限速。
家属表示,事发至今已经20多天,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都还没有出来,且司机王某现在还正常上班。
有网友质疑称,明明有车牌,为什么宁愿放在车上,也不愿意装上去呢?是不是怕被拍到有违章呢?
那么从法律上讲,王某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url=]@娟姐看法[/url]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公车出任务要拉警报
首先,机动车C牌驾驶证只能驾驶蓝牌车,王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构成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 ,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所以应当明确驾驶与准驾不符属于违法行为,并处200-200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 ,
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扣9分;
当然,王某超速、逆行、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等行为,也构成违法,这些都是王某的过错。
其次,虽然王某当时驾驶公务中巴车出任务、是去处理山火的,但其当时有没有拉警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总而言之,如果当时没有拉警报鸣笛,就不会认定是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即逆行、超速都不能免责。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
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具体而言,交警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不会只考虑一方的过错责任,而是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各方的过错责任,并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事罪:
(一)导致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也就是说,在已经造成郭大叔一人死亡的情况下,只要交警部门最终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以上的责任,检察院就会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
《刑法》第133条规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据了解,王某之前曾因违规违纪被上级主管部门处严重警告等处分,但这次可能会被开除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只要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一般可以宣告缓刑。但公职人员不一样,即只要被判刑,即便是宣告缓刑,用人单位也会根据上述规定,对王某作出开除处分。
有网友质疑,王某有几个重大过错,即便不是全责也是主要责任。为什么交警这么久都还没有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呢?这不符合常理。对此,您怎么看?
(零度时评综合新黄河、头条号作者[url=]@娟姐看法[/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