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不给销号?”辽宁沈阳,一男子为亡父到营业厅销号时,被工作人员要求继承人全部到场签名放弃继承,才能办理该项业务。男子当场提出质疑。网友也质疑称:“是不是一直没来齐人,就每个月定期扣月租呢?这才是设门槛销号的真正目的吧?”  图源:第一现场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url=]@娟姐看法[/url]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因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已经解除 这件事情争议很大。但主要有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意见的网友认为,电话号码是公民的财产,死后就是属于遗产,遗产当然要继承人一起确认。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遗产由被继承人子女、配偶、父母等第一继承人继承。
持第二种意见的网友认为,销户不是继承!搞清楚! 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二种意见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61条明确规定,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也就是说,除非是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否则,不能限制民事主体的代理权。 其次,这时可能有人会说,开户时已经签订协议的,必须要本人来办理销户、此业务不得实施代理。 但大家回想一下,你去开户时看到的是什么?看到好多页密密麻麻、字体是最小号、营运商打印出来的用户协议。从法律上讲,这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同时还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营运商主张协议已经注明是必须本人销户,那营运商就要先举证证明当时已经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否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什么叫做不可抗力的?人突然死亡就是不可抗力的。 当然,男子要先出示其父亲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等证据来证明本人已经死亡,才能和营运商提出主张。 也就是说,只要男子能够举证证明其父亲已经去世,并要求注销电话号码,其父亲与营运商的合同实际就已经解除了,且营运商不得以其他理由来阻止。 (零度时评综合第一现场、头条号作者[url=]@娟姐看法[/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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