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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 强制执行是最好的震慑!
近日,自流井法院执行法官在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通过向被执行人家属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的法律后果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支付义务。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钟某就与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向自流井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的协议,法院遂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之后,张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钟某遂向自流井法院申请对张某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自流井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情况,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及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张某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没有履行支付义务,也没有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法院第一次传唤被执行人时,张某仍表示其无能力履行支付义务,法官遂再次传唤张某三日后到法院,并要求其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移交到自流井法院,由法院依法进行处置,张某以车辆已卖给儿子为由明确表示拒绝移交车辆。
三日后,张某未将车辆移交法院,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更对法院的传唤置若罔闻,以不接电话的方式躲避。于是,案件承办法官准备到张某经营的店铺对其再次进行传唤。承办法官到达店铺后,只找到张某的丈夫,于是法官在向张某的丈夫讲明此行意图并向其释明张某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将依法对张某采取司法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张某的丈夫当即表示愿意在两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并向法院出具担保书自愿承诺担保案款的履行。两日后,张某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钟某支付了全部款项。
法官寄语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法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否则将受到罚款或拘留等司法处罚的制度。
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但是,罚款、拘留并不是目的,而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震慑,是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保障。
本案中,张某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在收到法院传唤后拒不到场,也不报告财产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是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其丈夫自愿承诺履行支付义务,并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所以法院并没有对张某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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