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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2日1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平向其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公交车站对面巷道附近交易。当日14时许,李某平将其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戒毒时私自带出的**口服溶液带至交易地点,二人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在李某平处查获毒资现金50元、药瓶一个,在张某处查获装有疑似毒品**溶液的矿泉水瓶一个,均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量,疑似毒品**溶液重60.02克。经鉴定,查获送检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成分。
裁判结果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川030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平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平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又名盐酸**、美散痛、非那痛、阿米酮,是一种**受体激动剂,属麻醉性镇痛药,具有一定成瘾性,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其在合法渠道中是药物,一旦流入国家管制之外的渠道,则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到社区戒毒机构服用**,均应进行严格记录,并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服下药物,禁止携带**药品离开。
本案被告人李某平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进行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戒毒时,私自带出**口服溶液,并贩卖给吸毒人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平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刑,体现了“涉毒必惩”的态度立场,震慑潜在毒品犯罪行为,向广大公众传达“禁毒无禁区,涉毒必严惩,禁毒警钟长鸣”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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