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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市委社会工作部印发了《关于自贡市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的通知》,取消8项证明事项、保留7项证明事项,压减53%。
取消8项
取消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收入证明和租(寄)住证明、死亡证明、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协查表、退休人员孤寡(无子女、失独)证明、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居民财产证明事项。
保留7项
保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推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社区矫正相关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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