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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立案调查的荣县丽宝石材有限公司等38户公司(详见附件:《公司吊销名单》),成立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上述38户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在2024年4月24日按法定程序在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及上述38户公司住所地公告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荣县旭阳镇西街218-2号
联系电话:0813 - 6260315
附件:公司吊销名单
公司吊销名单
来源:荣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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