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一则关于陕西延安中学学生跳楼身亡的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网帖反映,该学生因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遭到学校老师在办公室长时间训斥。中午时分,学生未返回宿舍,随后留下遗书,首次尝试从五楼教学楼跳楼,幸得同学及时救助。然而,在被拉下后不久,该学生再次冲出,并从五楼跳下,不幸身亡。
7月8日0时8分,延安市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
7月4日14时25分,我市延安中学发生一名学生坠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认定为高坠死亡。
经查,该生在7月4日上午集体活动期间表示不愿参加,年级副组长徐某、德育处副主任康某某在办公室对该生进行批评教育时方法欠妥、言语不当。7月6日,延安中学决定撤销徐某、康某某现任职务,停止一切教育教学工作,进一步调查。网上提及的年级主任王某某7月4日事发前一直在备课上课,与该生没有接触。
对孩子的不幸离去,我们感到万分痛心,对孩子的家人表示诚挚的道歉。我们将深刻汲取沉痛教训,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校园安全、家校社共育等方面工作,努力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url=]@安律说法[/url]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1、学生犯错,老师不能视而不见。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同时该法第8条第(5)项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可见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也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女孩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活动,作为老师的理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疏导,以培养女孩的集体荣誉感。
2、教育学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教育惩戒,但是不能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情绪和好恶而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批评、说教和辱骂确实性质不同,前者属于教育惩戒措施,而后者则属于严令禁止的侵权行为。
3、出现了这样的事情,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事发在学校内,学校也承认自身存在过错,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本案女孩虽然系未成年,但是已经对跳楼的后果,有一定的认识,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而将自己陷入危险之中,自身也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学校的责任。
(零度时评综合延安市教育局、新京报、头条号作者[url=]@安律说法[/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