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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下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英与被执行人喻林、宋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悬赏公告如下:
具体内容 被执行人:喻林,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6612302915,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燎原村13组10号。
被执行人:宋凌,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6811271565,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梨园3栋2单元附2号。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本金410,4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未被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悬赏公告的期限截至2025年7月11日。
举报电话:0813-5119820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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