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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荣县法院审结了
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万某(已判决)收买银行卡用于接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卖给万某。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500元。经查该银行卡资金流水达25万余元,其中江苏省兴化市居民幸某被网络诈骗资金18200元转入该银行卡。
2020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受吴某(已判决)的指使,明知吴某银行卡内的资金为违法犯罪资金,仍持吴某银行卡在某银行ATM机上取现18000元,经查该18000元为山西省大同市居民李某被网络诈骗资金。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缴赃款800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荣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全力构建“全民反诈”新格局,为建设平安荣县、法治荣县贡献法治力量。
来源: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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