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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周逸与李帮达、刘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帮达、刘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李帮达,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796,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和平路131号。
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2325,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板仓街道尖山社区4组68号。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案号:(2024)川0311执恢52号
执行标的:846908元及利息
悬赏情况
悬赏金:
1.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李帮达下落信息的,经本院查实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李帮达,奖励举报人5000元。
2.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刘霞下落信息的,经本院查实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刘霞,奖励举报人5000元。
3.提供被执行人李帮达、刘霞财产线索的,经查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三奖励举报人。
悬赏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
悬赏金领取条件:
1.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2.举报的财产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已经掌握的范围;3.如有需要,举报人需积极配合、协助后续的财产核实、处置等工作;
4.悬赏金的领取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规定;
5.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财产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悬赏金:
1.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或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
3.财产线索系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4.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财产线索。
5.举报人系本院工作人员的。
6.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的。7.举报人举报的财产线索无法变现,致使未能实际收回借款的。
8.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近亲属的。
9.举报时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10.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姜法官
电 话:0813-3932110
联系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和平西路70号沿滩法院执行局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工作,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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