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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 大安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公告如下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民乐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市圣地亚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有生、辜毓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具体内容
被执行人一:辜毓昆
身份证号码:510102196502010264
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铜井巷2号3栋4单元1楼2号
被执行人二:叶有生
身份证号码:510102194510074074
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3号1栋2号
被执行人三:自贡市圣地亚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辜毓群
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盐都大道川南建材市场
被执行人四: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有生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道306号
案件标的
执行标的:14999815.9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未被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15%奖励举报人。
悬赏期限:悬赏公告的期限截至2025年7月23日。
悬赏金领取条件:
1.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2.举报的财产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已经掌握的范围;
3.如有需要,举报人需积极配合、协助后续的财产核实、处置等工作;
4.悬赏金的领取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规定;
5.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财产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悬赏金:
1.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或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
3.财产线索系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4.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财产线索。
5.举报人系本院工作人员的。
6.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的。
7.举报人举报的财产线索无法变现,致使未能实际收回借款的。
8.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近亲属的。
9.举报时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10.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许法官
电 话:0813-5119817
联系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周家冲路228号执行局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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