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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井有“法”
专栏寄语
井井有“法”是自流井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的普法专门栏目,旨在通过解剖真实案例,解惑法律问题,为人民群众带来简单易懂、好学好用的“掌上法律锦囊”。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良法善治向上向好。
近年来,一种名为“笑气”的物质在部分社交场合和年轻人群体中悄然蔓延。其无色有甜味,吸入后能产生短暂的幻觉和快感,因此被不法分子用作非法牟利的工具。然而,非法经营“笑气”这一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会对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威胁。近期,自流井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笑气”非法经营案件,彰显了涉“瘾”必惩的零容忍态度。
请看案件
Part.01
被告人巫某提议并邀约被告人徐某、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成都、重庆等地的上家处以每罐120元的价格购进“笑气”,通过向附近的人发消息、到酒吧添加联系方式、让朋友帮忙宣传等方式在自贡市区再以每罐24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巫某负责联系上家购进“笑气”、联系买家进行销售以及收款,徐某主要提供车辆运送,李某主要跟车送货、回收气罐。
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查获637个淡蓝色橡胶气球、26个钢瓶接头、12个装有“笑气”的钢瓶。经查,期间巫某、徐某、李某累计销售了187罐“笑气”,销售金额合计51400元,从中获利28960元。
被告人未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大量销售“笑气”,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自流井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三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已扣押的供犯罪所用财物上缴国库。
“笑气”之害
Part.02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别名:氧化亚氮),无色有甜味气体,主要作为手术麻醉剂、奶油发泡剂、汽车助燃剂以及火箭氧化剂使用。人直接吸食该气体后,会丧失痛觉,同时脸部肌肉失控,出现诡异的痴呆笑容,因此得名“笑气”。
“笑气”虽尚未被定性为毒品,但其危害不容小视。长期吸食“笑气”,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导致人体出现缺氧、昏迷、窒息等症状,严重时可危及生命。近年来,“笑气”在一些地区的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流行起来,凭借“诱人”的名字吸引了不少追求新鲜与快感的年轻人,使其成瘾。经常反复吸食“笑气”,会导致认知功能、记忆力损害,甚至引起神经错乱、躯体瘫痪等严重后果,危害性丝毫不亚于毒品。
法律悬剑
Part.03
我国已将“笑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我国实行许可制,吸食和未经许可经营“笑气”都属于非法行为。
对于吸食“笑气”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将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进行处罚:
对于未经许可经营“笑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法院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法院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Part.04
“笑气”被不法分子滥用牟利,不断侵蚀着吸食人员的身体;吸食“笑气”肇事肇祸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身安全与社会秩序。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群体,要以案为戒,珍爱生命,远离“笑气”,增强辨识能力和法治观念,切勿因一时好奇或追求刺激而尝试吸食“笑气”,更不要参与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笑气”等危险化学品的活动。如若发现不法分子贩卖“笑气”,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抵制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行为,合力共造安全、健康、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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