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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工贸行业 典型违法案例通报 为扎实推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市安办决定通报近期5起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 自贡市高新区兆强密封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12月21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兆强密封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混料车间实施改扩建工程,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公司现有员工122人,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应急预案未及时评估修订和备案,未见公司2023年应急演练相关资料等三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三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3月26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 自贡市荣县快大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5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县快大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除尘器无卸爆装置,预混料车间部分电机、控制柜等电气设备不防爆两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4月8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 自贡市高新区源一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6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源一家具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第6 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4月26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 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木制品厂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6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自流井区农团木制品厂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款:(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第十五条: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4月30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 自贡市富顺县新家裕智能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30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富顺县新家裕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涉及粉尘收集的工作场所和粉尘收集系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粉尘收集器下方积尘较厚,未定期除尘的两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4月9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工贸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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