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03月16日,张某某驾驶川C5***6小型轿车从广华方向沿人民路往一桥方向行驶,06时25分,行驶至人民路鹏达汽修门前人行横道时,将从右至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后,陈某某第一时间被送至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的规定,引发该事故发生。交警提示
1、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行人。
2、行人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应注意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