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霸天”为给域外一百多个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伪造了一百个域外购房者的身份证。
报案人根据自贡市委巡察组和自贡市住建局共六人的一致意见,到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报了案。
然而,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多次口头电话告知报人“过追诉期,不予立案”,报案人多次书面向贡井分局提交“杨霸天”伪造身份证未过追诉期的证据。即:
参与“联建房”出售涉案的几个村领导,2000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因“杨霸天”伪造身份证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到贡井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未受到党纪处分。这一事实证明2000年“杨霸天”伪造身份证件未过追诉期。
2023年因出售的第三期“联建房”的7号房,伪造的身份证件未过追诉期,两个支部书记再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霸天”才受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这一事实也证明“杨霸天”伪造身份证件未过追诉期。
第三出售的“联建房”,还有四栋几十套住房和几十个门面未办理房产证。为办理域外购房村民房产证,还要伪造几十个域外购房村民的身份证件。“杨霸天”伪造身份证件的犯行为尚未结束!
贡井分局作出的“过追诉期不予立案”的决定,报案人要求书面回复并释法被拒。报案人不服。 根据四川省纪委的要求,于2024年6月5日,向自贡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
自贡市公安局于2024年 6 月 20 日,作出《不予受理刑事复核申请决定书》。
自贡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刑事复核申请决定书》中称“你对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作出的自贡公(刑)撤案字【2023】13号《撤销案件决定》不服”,与事实不符!
报案人从未收到此《撤销案件决定》,并不知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作了立撤销案件的决定,更不知立撤案时间及原因,不存在对《撤销案件决定》不服问题。
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证明自贡公安局贡井分局已作了《立案决定》。
贡井分局已作出立撤案决定,恰恰证明“杨霸天”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未过追诉期,也不受追诉期限。
事实和贡井公安分局作出的立撤案决定,均证明“杨霸天”伪造一百多个身份证件,涉嫌严重犯罪,并未过追诉期!
图1.是第三期“联建房”还未办理房产证的四栋楼房。
图2.是第三期“联建房”已办理房产证的7号楼房。